1.货物
1)机动车辆(除摩托车外);
(2)计算机;
(3)服务器、工作站、磁盘阵列、路由器、网络交换机;
(4)打印机、复印机、投影机(含视频展示台);
(5)空调器、中央空调设备;
(6)电梯;
(7)锅炉;
(8)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装;
(9)正版软件(定点采购);
(10)复印纸、胶版印刷纸、办公用再生纸制品(定点采购);
(11)医疗器械设备;
(12)药品;
(13)其他单项(个、件、套)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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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工程
(1)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;
(2)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市政工程;
(3)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环保、园林绿化工程;
(4)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、水利工程;
(5)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房屋装修、拆除、修缮工程;
(6)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(包括设备、办公、通信、消防、安保等)工程;
(7)其他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工程。
3.服务
(1)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票据、证照、报表的印刷或制作;
(2)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、开发、集成及维护;
(3)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工程设计、工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;
(4)公务车辆的维修、加油、保险(定点采购)。 |
说明
(一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、《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各级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(以下统称采购人)使用财政性资金(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)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、工程和服务,属于政府采购范围。
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,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,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。
(二)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,还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(包括分散采购),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法律、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。
(三)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,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,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。
(四)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、工程和服务。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,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。
(五)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,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、补充的,由上海市财政局另行公布。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,在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。
(六)本市正在建设全市共享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,2007年部分通用产品将试行电子采购方式,并将逐步扩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采购范围,具体实施办法将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。
2003年度上海市政府可发布的采购目录
2004年度上海市政府可发布的采购目录
2005年度上海市政府可发布的采购目录
2006年度上海市政府可发布的采购目录 |